醉驾害人不浅,现在还要减轻处罚!?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,出台了指导意见。其中受到关注的是,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“轻微”程度,提出了这样的表述:
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
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消息一出,“醉驾不再一律入刑”的文章传遍网络,引发了网友广泛争论。
案例:他酒后挪车被判免予刑罚
儿科医生老刘从医20多年,去年某天晚上,他酒后挪车不慎刮花了两辆车。经交警认定,老刘负全责。事后,老刘被法院一审认定危险驾驶罪,今年1月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,老刘不服上诉。
5月9日,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,老刘的驾驶行为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,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,且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,其犯罪情节轻微,经书面审理后,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。
变化: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
我们知道,“醉驾入刑”是2011年的“刑法修正案”增加进来的,是“危险驾驶罪”的一部分。从法律条文来看,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:
一种叫做 “追逐竞驶”,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“醉酒驾驶”,并且请注意,法律对“醉酒驾驶”没有附加任何条件。简单粗暴地来说,只要“醉驾”,就要入刑。
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,这几年里应该都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。路遇交警查酒驾,让你吹气,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/100毫升,就立即抽血复检;确定还是超标时,就予以刑事立案,入刑没商量。
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:
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根据规定,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-2个中级法院、2-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。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,为期半年。根据试点情况,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。
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?
相关人士表示,在执行层面上,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。首先是,“轻微”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,其次是,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,在全国范围内、在短期时间里,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。
一个最严峻的挑战,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呢?在这种情况下,你如何去甄别,什么情况下定罪,什么情况下不定罪,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,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,最后在效果上呢,还是跟过去差不多,一般都要定罪。
“醉驾入刑”法规变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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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:
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通过,将醉驾和飙车入刑,自2011年5月1日施行。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,从原来由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范,到由《刑法》处罚制裁,惩处方式骤然升格。
其中规定,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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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:
为保证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的正确实施,公安部下发的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“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,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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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:
为保障法律的正确、统一实施,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印发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。其中规定:
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醉酒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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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: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通过,规定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”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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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:
最高人民法院制定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(试行),规定: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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